添加時間:2016-1-11 15:34:41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依據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8號主席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規范(試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辦法》、《<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員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制度,進一步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了全面規范。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認證需具備的條件: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 查認證申請單位的條件如下:
1.法人資格
2.專業技術資格
3.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
4.財務資金狀況
5.企業經營信譽
6.保密資格
7.軍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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